多次催告未返崗事后才交病假條是不是曠工?
瀏覽次數(shù):0 日期:2018-10-23
【案情簡介】
張某于2012年12月1日入職某物流公司,從事配送工作。雙方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日為2019年11月30日。
2017年5月22日,因配送站區(qū)路線調(diào)整,張某多次不服從工作安排曾受過處分。后張某向物流公司提交病假條,休病假至5月31日。
其后,張某未再向物流公司提交病假條,也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xù),其間物流公司采取向張某發(fā)手機短信及電子郵件、通過快遞發(fā)送返崗?fù)ㄖ獣⒌菆蠊娣祶復(fù)ㄖ獣榷喾N方式,催告其返崗上班或履行請病假手續(xù),但張某均未回應(yīng)。
2017年7月19日,物流公司以張某自2017年6月1日起連續(xù)曠工3天以上、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以手機短信和快遞的方式向其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當天,張某向物流公司快遞寄出了多份病假條,稱自己一直休病假無法履行請病假手續(xù),且期間曾打電話向配送站站長請假獲得了批準。
物流公司對其主張不予認可。隨后張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物流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張某雖主張一直休病假無法履行請假手續(xù),但從其提交的病假條來看,其休病假的原因均為“腰肌筋膜炎”、“下肢水腫待查”,且只是門診治療并未住院,其完全可以按照物流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要求向公司提交或寄送病假條,或向上級發(fā)送手機短信確認請假獲得批準,但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口頭請假獲得批準。
其雖主張未收到物流公司催告返崗的多條手機短信,亦未收到物流公司手機短信發(fā)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其當庭提交的手機上確有短信顯示有該條《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其雖認可催告返崗?fù)ㄖl(fā)送的電子郵箱為其所有,但主張其入職后一直不使用該郵箱;稱未收到物流公司發(fā)出的催告返崗的快遞,并否認居住在該快遞所填寫的地址,但按照同樣地址寄送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卻被張某簽收,且其本人寄送病假條所填寫的寄出地址與催告返崗的快遞寄送地址一致。
綜上,仲裁委認為,張某庭審中多有不實陳述,其相關(guān)主張難以被采信,物流公司解除的理由成立,故裁決駁回了張某的仲裁請求。
【評析】
誠信仲裁守底線,虛假陳述難支持。
本案中,按照張某所提交的病假條,其在被解除勞動合同時尚處于休病假狀態(tài)中,其未按照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履行請假手續(xù)確有過錯,其處境雖值得同情,但其在庭審中違背誠信原則,多次虛假陳述,增加了仲裁庭查清事實的難度,最終未能獲得仲裁委支持。
實踐中,部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仲裁庭審中虛假陳述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法律是捍衛(wèi)誠信的最后防線。作為解決勞動人事爭議的第一道關(guān)口,仲裁委勢必加大引導(dǎo)和規(guī)范當事人誠信仲裁的力度,不讓失信人獲益,不讓老實人吃虧。